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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2章 卫所制久玩而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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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正军又称旗军,按明代军制每卫正军应有5600余员,从前述正军实数,可见卫所缺额严重,其原因有多方面,得从头开始捋。

    卫所军人来源主要是世袭军户,隶兵部,占主要部分;除此之外还有从征、归附、谪发、垛集、抽籍等新军户来源。

    从征者,诸将所素将之兵平定其他,因留戍者;归附者,胜过及诸偕伪者所部兵举部归义者也;谪发者乃谪发诸罪隶籍为兵(称为恩军);垛集者,以民籍三户为垛集,选一户为正户,应当军役,余二户为贴户,帮贴正户,正贴可依次轮换;抽籍即简拔,从民籍丁多者中抽丁充军。

    除上述外,还有少数自愿投充、籍屯田夫、因佃种军户田土、因娶故军之女承故军之产为军等现象,不提。

    明朝军户和民、匠、医、阴阳等一样,‘役皆永充’,他们有自己的军田(和卫所屯田不是一回事),不用像民田一样承担赋役,但需要充军役。

    军户充役的方案是,每户出一丁充军役为正军,到指定卫所当兵,称为起解,负责‘操备征进’;正军在充役时,要携带户下一名余丁随同,到营生理、辅佐正军、供给军装,是为‘军余’,二者皆免泛差杂役;保留一丁,供给在营正丁;预备一丁为‘继丁’,遇正军亡故则充役(户下如无壮丁,则将幼儿登记,是为幼丁,待成丁后勾补当差)。

    这制度在执行时候就走样了,到宣宗年间出现了‘重役’,即一军户要起解两丁以上到不同卫所充当正军,是有‘夫军户族满十丁者,其一兵也,二三人或屯田,其余则以供是兵也’的现象,到隆庆年间,‘军户有一户四丁而应当三军者,有一户二丁应当二军’的现象非常普遍。

    这种军户充当多出军役之所以称为‘重役’,是因为军丁起解在军籍佥编之初便有详细规定,不准在附近卫所服役,同一县的军丁,也不允许在同一卫所或同一地区服役。

    为防止兵变,会将江北军丁发江南卫所、陕西发云南、四川发辽东等。嘉靖年间,浙江海宁军户共6898户,佥发的军丁就被分配到全国480个不同的卫所充役;陕西高陵军户共621户,军丁被分派到135个不同卫所。

    这种不远万里充役如同松江府‘布解’,在交通不便的明朝成为军户沉重的负担。

    军丁起解需要军户自己提供军装和盘缠,路途越远,耗费愈大,就造成‘路远艰难、盘费不得接济,在途逃死者多,到卫者少’、起解‘两千里之外、下产尽废矣’、艰窘军丁‘多至冻馁病死’等普遍现象。

    即便军丁到达指定卫所,因远离故土,死于水土不服者也大有人在,如南方之人死于寒冻,北方之人死于瘴癘等;除此之外他们还要遭到世袭卫官的勒索、克扣拖欠月粮、降低月粮折色比等,以至于‘全抑余丁屯种养膳’。

    军丁到卫后,按‘边境三七守屯,腹地二八’分工为正役旗军和屯军,守城可领月粮,大致额度为‘马军月支两石,步军总旗一石五斗,小旗一石二斗,正军有家四口以上者一石,三口以下者六斗,无妻子者四斗(另水马驿、递夫月三斗)。’

    因军屯田土肥瘠、远近不同,军屯分地多寡不一,‘每军种田五十亩为一分,又或百亩、或七十、或三十、二十亩不等’。如松江金山卫‘总旗每名三十亩,小旗二十四亩,军二十亩’;河南、山东、辽东等地则是‘每军一分,每分五十亩’;陕西‘每分百亩’。

    每名屯军每岁额科屯田自粒六石(全国通则)交军仓,并同州府县留存递发的税粮,由卫官发放给正役旗军作为月粮。

    后来,因卫所官员刁难递送百姓等弊端,管理军仓的财权在宣德十年(1435,外放到河南的户部侍郎王佐上书)转移到了地方手中;因军屯田土、屯田子粒逐年下降,在嘉靖四十二年(1563)卫所屯田的管理权也被交由地方政府,‘卫所管屯官止许督率旗甲人等布种上纳,不许经收钱粮’。

    地方政府获得军仓和军屯的管理权后,民间豪绅用强占、置换等方式占有卫所财产、良田,致使卫所正军粮饷无着;加上恩军的存在,降低了军人的地位,... --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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